(2014)正执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红与吴志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吴志华,邹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228-3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吴志华,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邹丽霞,女,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李红与吴志华等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志华之夫邹庆中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同中支行622XXXXXXX帐户上的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大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