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肖广模与宁夏玮友会伊卡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广模,宁夏玮友会伊卡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广模,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河南省罗山县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玮友会伊卡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焦勇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肖广莫与宁夏玮友会伊卡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宁0106执1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务室、办公室。现被执行人办公室、财务室内无有价值财产,继续查封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宁夏玮友会伊卡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室、办公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