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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川仁通医药有限公司、茂县茂汶医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仁通医药有限公司,茂县茂汶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393号申请人四川仁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蓉北大道一段二号附一号301、3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749117-0。法定代表人汪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茂县茂汶医院,住所地茂县羌兴大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70625851322317A1001。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医院院长。申请人四川仁通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茂县茂汶医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茂县茂汶医院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仁通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茂县茂汶医院在银行的存款8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