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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2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金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22刑初90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学,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饶平县。2004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28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学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天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金学窜至被害人詹某位于饶平县饶洋镇祠北上田南三巷9号的住家附近,趁周围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詹某停放于家门口的一辆五羊本田(100T)女庄摩托车,并驾驶该车逃离现场。案发后,张金学因得知其盗窃行为被发现,遂将盗得的摩托车通过其朋友刘某文归还詹某。经饶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羊本田(100T)女庄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170元。2016年3月28日17时,被告人张金学在饶平县农业银行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学在开庭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金学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学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金学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张金学犯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金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若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