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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钱惠与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惠,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钱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辉忠,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钱继进,董事长。关于钱惠与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河民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经向泰兴市房屋管理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永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继进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钱惠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兴河民初字第0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