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2016)湘11刑终178号 被告人李宜兵犯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宜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终178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宜兵,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公民身份号码:432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嘉禾县。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3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3月1日刑满释放,此次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蓝山县看守所。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宜兵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6)湘1127刑初0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宜兵不服,于2016年4月21日提出上诉,蓝山县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20日移送案卷材料,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宜兵,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山县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宜兵伙同李某林、“黑把”、“掰子”等人在湖南省蓝山县城、新田县城内盗窃作案6次,盗得他人摩托车7辆,价值人民币27,759元。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蓝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宜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摩托车作案6次,盗得摩托车7辆,经鉴定,价值共计27,7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宜兵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宜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李宜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且部分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宜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李宜兵不服,上诉提出:“1、所盗窃王某花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雷某的白色女式助力车,黄某忠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价值鉴定过高;2、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有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等酌情从轻情节,原判仍判我三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3、我盗窃价值只有2万余元,原判判处我3万元罚金过高”的理由。经二审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9月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宜兵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从湖南省嘉禾县窜至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新田县龙泉镇盗窃作案6次,盗得他人摩托车7辆,价值人民币27,75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4月13日13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宜兵伙同李某林、“黑把”(均在逃)窜至蓝山县塔峰镇工业大道李某辉家中,采取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忠、盘某良分别停放在李某辉家中一楼的一辆车牌号为湘M6XX**的红色豪爵牌男式摩托车和一辆枣红色新世纪男式太子摩托车盗走。经蓝山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黄某忠被盗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38元;盘某良被盗新世纪牌男式太子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11元。二、2015年7月23日14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宜兵伙同一外号“掰子”的男子(在逃)窜至新田县龙泉镇瑞华家园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龙某林停放在该小区楼下的一辆车牌号为湘M7XX**的银白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盗走。李宜兵将盗得的摩托车停放在哥哥李某军家中。龙某林通过车上装载的GPS定位系统获知被盗摩托车的位置。公安民警赶往李某军家中将被盗摩托车扣押返还给了龙某林。经新田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60元。三、2015年9月14日11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宜兵伙同李某林窜至蓝山县塔峰镇雅居乐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3停放在该小区一栋楼下的一辆车牌为湘M6XX**的银灰色女式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蓝山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61元。四、2015年9月29日13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宜兵伙同李某林窜至蓝山县塔峰镇湘粤北路加油站旁边一居民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唐某澳停放在该小区楼下的一辆黑色现代牌男式太子摩托车盗走。经蓝山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五、2015年9月29日16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宜兵伙同李某林窜至蓝山县塔峰镇果木村,采取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花停放在自家一楼楼梯间的一辆车牌为湘M6XX**的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盗走。经蓝山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23元。六、2015年9月29日20时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宜兵伙同李某林窜至蓝山县人民医院外科楼门口,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雷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式助力车盗走。经蓝山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66元。2015年9月30日12时许,蓝山县公安局获悉涉嫌盗窃的嫌疑人李宜兵、李某林出现在蓝山县,即展开抓捕行动,在蓝山县大洞乡大沿村路段将李宜兵抓获。李某林逃脱。公安民警当场追缴李宜兵、李某林所盗窃的雷某的女式助力车一辆,唐某澳的黑色现代男式摩托车一辆,并发还给了雷某、唐某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盘某良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12日17时许,他将自己的一辆枣红色新世纪牌男式太子摩托车停放在蓝山县塔峰镇工业大道消防中队旁所租房一楼大厅里。次日上午9时许,他出门时还看见摩托车停放在原处。当日13时许,该摩托车被盗。同时被盗的还有房东(李某辉)妻弟(黄某忠)的一辆男式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是他于2014年10月以2300元人民币购买的。2、被害人龙某林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23日下午2时许,他的一辆银白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所装的GPS定位系统通过手机报了警。他查看后发现摩托车被盗,之后被人驾驶至嘉禾县广发乡,并于当天下午4时多停在了广发乡。他向公安机关报案。他与公安民警一起到嘉禾县广发乡,通过GPS定在一个叫李某军的人家里找到了被盗摩托车。据李某军的妻子文某娟反映是李某军的弟弟李宜兵与另外一名男子将摩托车放在李某军家里的。被盗摩托车是他于2014年5月30日以5200元价格购买的。3、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14日上午10时许,他将一辆银灰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停放在蓝山县塔峰镇果木村雅居乐小区一栋第3个门面前,12时许,他发现摩托车被盗。被盗摩托车是他于2011年9月22日以5000元人民币购买。4、被害人唐某澳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29日中午12时许,他将一辆黑色男式太子摩托车停放在蓝山县湘粤路加油站旁的小区内。次日12时许,他发现摩托车被盗。被盗摩托车是他家里于2015年9月以4280元人民币购买的。5、被害人王某花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29日14时许,她将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停放在蓝山县塔峰镇果木村自家住的居民楼楼梯间内,17时许,他发现摩托车被盗。被盗摩托车是2013年1月16日以7800元人民币购买的。6、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9月29日18时许,他将一辆白色金城铃木女式摩托车停放在蓝山县人民医院外科楼大门的右边,20时37分,他在外科楼三楼17号病房,透过窗户看见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就跑下楼到了医院保安室,通过观看监控录像,发现20时10分许,一名穿灰黑色衣服的男子蹲在地上撬他摩托车的锁,将锁撬开后,该男子就驾驶他的摩托车往人民医院家属区方向逃跑了。被盗摩托车是2015年2月5日以3500元人民币购买的。7、证人李某辉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3日13时许,停放在他家(蓝山县塔峰镇工业大道)的两辆男式摩托车被盗。其中一辆是他妻弟黄某忠的,是一辆枣红色男式豪爵摩托车,是2015年4月以6200元购买的。另一辆是租住在他家楼上盘某良的,是一辆咖啡色男式摩托车。8、证人盘某菊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3日13时许,她外甥盘某良和房东李某辉妻弟黄某忠的摩托车停放在家里被盗。偷摩托车的是3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穿白色带花的衣服,戴了一个头盔,另2名男子中的一名男子戴了头盔。9、证人李某军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3日晚上8时多,他回到家里发现客厅里停放了一辆银白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他妻子文某娟告诉他是他弟弟李宜兵和另外一名男子于当天5时许推进他家的。李宜兵以前多次盗窃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抓获。10、证人文某娟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3日下午7时多,她丈夫李某军的弟弟李宜兵与另外一名男子各骑了一辆摩托车到她家。李宜兵将其中的一辆摩托车推进她家放在客厅里。李宜兵曾经因为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罚过。11、证人彭俊德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14日10时许,他朋友李某3将一辆银白色的女式摩托车停放在蓝山县牙居乐小区3栋楼下。当时他也到了李某3家,看见李某3的摩托车停放在楼下,11时许,他离开时还看见摩托车停在楼下。12时许,他接到李某3的电话说那摩托车不见了。12、证人唐某军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30日,他接到儿子唐某澳的电话讲早一天停放在湘粤路加油站旁小区里的黑色现代牌太子摩托车被盗了。被盗摩托车是2015年9月以4288元人民币购买的。13、证人黄某祥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9日14时至15时30分之间,他女儿王某花停放在蓝山县塔峰镇果木村3组王某花家一楼楼梯间的一辆红色豪爵牌女式摩托车被盗,摩托车是他购买的,但是王某花在使用。被盗摩托车于2013年1月16日以7800元人民币购买的。14、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30日,他妹夫雷某的一辆白色金城铃木牌男式摩托车停放在蓝山县人民医院外科楼门前被盗。被盗摩托车是2015年2月5日以3200元人民币购买的。1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证明了每次盗窃案发现场基本情况。1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明李宜兵归案后带领公安民警指认了每次盗窃摩托车的现场,并拍照附卷。17、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宜兵住处扣押雷某被盗摩托车1辆;唐某澳被盗摩托车1辆,并发还给了失主。在李宜兵住处搜查出自制撬锁工具6个,并予以扣押。18、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9月30日12时许,蓝山县公安局获悉涉嫌盗窃的嫌疑人李宜兵、李某林出现在蓝山县。公安民警即展开抓捕行动,在蓝山县大洞乡大洞村路段将李宜兵抓获,李某林逃脱。在现场缴获2辆被盗摩托车。19、辨认笔录,经李宜兵辨认,确定李某林是共同盗窃嫌疑人。20、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黄某忠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38元;盘某良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11元;龙某林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60元;李某3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61元;唐某澳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雷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66元;王某花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23元。21、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3)宁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宜兵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3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2、被告人李宜兵的供述,李宜兵对自己伙同李某林、“黑把”、“掰子”等人事前商量,分工合作,在蓝山县城、新田县城实施盗窃作案6次,盗得他人7台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宜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宜兵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李宜兵与同案人事先共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平分赃款,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李宜兵上诉提出“所盗窃王某花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雷某的白色女式助力车,黄某忠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价值鉴定过高”的理由。经查,案发后,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所盗摩托车进行了价值鉴定,并将结果告知了李宜兵,李宜兵并没提出异议,现提出上述3辆摩托车价值鉴定过高,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宜兵上诉提出“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有如实供述,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等酌情从轻情节,原判仍判我三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李宜兵自2006年起就因抢夺犯罪、盗窃犯罪多次被判刑,2015年3月1日刑满释放后仅一个多月又伙同他人盗窃犯罪,且系流窜作案,多次作案,说明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其虽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情节,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了从重。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宜兵上诉提出“我盗窃价值只有2万余元,原判判处我3万元罚金过高”的理由。经查,盗窃犯罪的罚金刑可在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判处,原判判处其罚金三万元,是在法定幅度内体现了从重。故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辉审 判 员 伍希永代理审判员 黄源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郝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