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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韩冶申请关长胜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冶,关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韩冶,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关长胜,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