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3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任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任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13723号原告贺某某。委托代理人要永辉,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贺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要永辉,被告任某某,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段远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27日12时50分许,被告任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捷达牌小轿车沿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路丰庆路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交通事故由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作出编号为郑公交认字(2016)第50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该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保险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河南省中医院治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512.85;2、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3、依法判令被告任某某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剩余部分;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某辩称,我觉得交警事故认定不准确,原告提出赔偿费用过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由于本案两人受伤,应按照两个伤者的损失比例来进行交强险的分配,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12时50分许,被告任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捷达牌小轿车沿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风路丰庆路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贺某某、刘玉芝相撞,造成贺某某、刘玉芝受伤。该交通事故由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作出编号为郑公交认字(2016)第50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被告任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某、刘玉芝不负事故责任。任某某不服责任认定提出复核,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了原责任认定书。豫A×××××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0日。当日,原告到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肋骨骨折、膝关节损伤等。2月24日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2802.85元。其中被告任某某垫付医疗费4500元,扣除后尚余8302.85元。本院认为,被告任某某驾车与原告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责任书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予以维持,本院对该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定。被告任某某称交警事故认定不准确,证据不力,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医疗费8302.85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营养费,本院支持560元(20×28);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支持840元(30×28);护理费5080.33元(30482÷12×2),根据原告的年龄、伤情,护理期限酌定为2个月;交通费酌定为300元;根据原告伤情、被告过错,精神抚慰金酌定为2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7083.18元,鉴于本次事故造成两人受伤,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贺某某5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贺某某7380.33元,剩余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702.85元应由被告任某某承担。原告诉请过高,过高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某某损失共计12380.33元。二、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某某损失共计4702.85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负担99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2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