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袁贤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417号罪犯袁贤兵,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荣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0)娄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袁贤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00八年四月、二0一一年一月、二0一三年十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贤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枝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表扬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贤兵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贤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