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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1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发分理处与倪立顺、王宗翠、张国城、彭洪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发分理处,倪立顺,王宗翠,张国城,彭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4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发分理处。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总发街19号。负责人张天奇,主任。被执行人倪立顺,男,生于1977年10月19日,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王宗翠,女,生于1976年2月28日,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张国城,男,生于1970年3月20日,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彭洪娟,女,生于1987年4月10日,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4号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发分理处申请执行倪立顺、王宗翠、张国城、彭洪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发分理处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和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许礼斌审判员  徐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