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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金洪与被执行人郴州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兴市互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洪,郴州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兴市互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第489号申请执行人宋金洪,男,1983年7月18日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郴州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伟弘,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资兴市互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5)资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郴州宏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兴市互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2654.7元,或者扣划该款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治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显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