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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同锁与宝鸡市大象广告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锁,宝鸡市大象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74号申请执行人张同锁,男。被执行人宝鸡市大象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同锁与宝鸡市大象广告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2282.00元,受理费1695.00元,合计执行43977.00元。本案执行费5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两期向申请人履行清结。具体执行期限:2016年6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20000.00元;2017年5月30日前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下余案款23977.00元。被执行人现已按协议履行了第一期案款20000.00元,下余案款23977.00元期限未至,经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