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824号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玉,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刘彬。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桑毓梅人民陪审员 花业平人民陪审员 汪秀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