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7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代武与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代武,张秀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7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代武,男,1952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康崇红,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兰,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章锁,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代武因与被上诉人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张代武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代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代武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289元,由张秀兰负担583元(已交纳),张代武负担2706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641元,减半收取2821元,由张代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蒙 瑞代理审判员 王 奔代理审判员 程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力书记员蔡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