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百花齐放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德酷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百花齐放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上海德酷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2408号原告上海百花齐放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蓉,总经理。被告上海德酷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蒋博文。原告上海百花齐放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酷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百花齐放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LED魔方)》,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制作康明斯发动机发布会LED魔方,合同总价12,000元(人民币,下同);完成期限:10月28日交付试车验收,11月24日进场组装调试,11月25日正式使用一天;结算方式:签订合同时预付4,000元,预拼装、试验通过验收后支付4,000元,展示会结束后30天内付清尾款4,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以“康明斯”未支付预付款为由,迟迟不支付原告预付款。原告催讨后,被告向原告承诺,只要活动正常进行,一定会支付所有款项。在此情况下,原告只能先制作道具,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展示会时间、地点全部履行完毕。活动结束后,被告以未收到客户全款为由继续拖欠原告报酬。2015年5月22日,被告股东苏某某与原告签订调解书,承诺欠款之事由其解决。但经原告多次电话、短信联系苏某某,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报酬12,000元。被告上海德酷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有《承揽合同(LED魔方)》、原告制作、展示会现场布展及现场展示LED魔方的图片、调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揽合同(LED魔方)》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报酬。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价款12,000元支付报酬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德酷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百花齐放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报酬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嘉骏审 判 员 江国荣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