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6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查大勇与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大勇,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660号原告查大勇。委托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相旭凌,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云梨路1688号0201号。法定代表人张星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查大勇与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査大勇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大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查大勇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舒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