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殷福红与詹结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福红,詹结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780号原告殷福红,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詹结发,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福红与被告詹结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福红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福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殷福红负担。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明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