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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黄锦华、刘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福安市华泰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腾兴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薛凯英,李毓生,张华贵,黄锦华,刘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陈勇强,行长。被执行人福安市华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薛凯英,经理。被执行人福安市腾兴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锦华,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经理。被执行人薛凯英,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毓生,男,193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华贵,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黄锦华,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艳芳,女,1958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华泰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腾兴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薛凯英、李毓生、张华贵、黄锦华、刘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60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贷款949539.5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执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