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2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日环、黄颂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日环,黄颂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52980-7。负责人李小水,行长。被执行人陈日环,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生,住广东省陆河县。被执行人黄颂妹,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生,住广东省陆河县。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陈日环、黄颂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陈日环、黄颂妹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2935.13元、利息(至2015年11月2日的利息为10434.31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0.904%计息)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2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财产保全费2522.7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为1760元。在诉讼阶段,本院依据(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41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日环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号小型汽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因未能实际控制到前述车辆,暂无法处理。除前述财产外,本院经向辖区范围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日环、黄颂妹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20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