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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上海帆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帆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94-1号原告:上海帆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15栋B区13室。法定代表人:樊守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法定代理人:孙元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庆元��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杰,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帆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帆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帆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文全人民陪审员  何宏彬人民陪审员  倪高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广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