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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海滨、江祖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滨,江祖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滨,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江祖良,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柳州市。黄海滨与江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祖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海滨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70970.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祖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江祖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祖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海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但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江祖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海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3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文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