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连广付与陈成煌、詹光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广付,陈成煌,詹光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1590号原告连广付,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陈成煌,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被告詹光向,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广付与被告陈成煌、詹光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广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连广付负担。审判员 杜超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建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