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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徐路明与黎志东债权2016执1367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路明,黎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徐路明,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黎志东,住广州市从化区。关于徐路明与黎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黎志东应清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588元、财产保全费5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13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成审判员  李永强审判员  朱继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