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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乐薇与杭州大业投资有限公司、曾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薇,杭州大业投资有限公司,曾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2民初2639号原告:乐薇。委托代理人:朱永军,杭州市南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9-1丙。法定代表人:曾晶晶,总经理。被告:曾晶晶。原告乐薇与被告杭州大业投资有限公司、曾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杭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薇起诉称:被告杭州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共签订六份委托投资理财协议,总金额为4150000元,其中本案协议为1800000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1.5%固定收益,委托期限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按照未还款本金总额的日息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16年5月3日,被告曾晶晶出具担保书,承诺被告曾晶晶作为借款人又作为担保还款人,并将位于杭州桃花源东山村17幢房屋作为担保物。后还款期限届满,二被告均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杭州大业投资有限公司、曾晶晶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立案侦查,本案的借款与该案有关联。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且已立案侦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乐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68元,退还原告乐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杭 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华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