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宋水根、李中标等与江西冠锋实业有限公司、杜荣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水根,李中标,彭振,江西冠锋实业有限公司,杜荣华,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中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宋水根。申请执行人李中标,、。申请执行人彭振。被执行人江西冠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杜荣华。被执行人周艳,系被执行人杜荣华之妻。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宋水根、李中标、彭振与被执行人江西冠锋实业有限公司、杜荣华、周艳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委托吉安市赣信物资拍卖中心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艳名下位于吉安市吉州大道莱茵河畔小区东区3栋1至6号共六处房产,三次拍卖均流拍。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难以处置。通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65万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为110万元,未执行标的为本金955万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1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眉代理审判员 李小兵代理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