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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婷与梁义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婷,梁义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930号原告陈婷,女,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梁义科,男,1989年7月6日出生,状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陈婷诉被告梁义科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婷自愿提出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婷负担。审判员  郑宪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