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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福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福祥,高志花,李宾,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18层。法定代表人关湘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十里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志花。被执行人李福祥,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高志花,女,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宾,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浚县黎阳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琳彬。被执行人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镇桑村庙。法定代表人赵现刚。被执行人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善堂镇善堂集。法定代表人张朝军。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福祥、高志花、李宾、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324万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福祥、高志花、李宾、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福祥、高志花、李宾、河南至真食业有限公司、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本院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海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常 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