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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与秦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秦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1270号原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1号楼7层713。负责人祝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齐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秦文,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李民,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秋妤,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与被告秦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秦文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被告秦文原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大学北村9号楼4门101号,2012年9月18日已迁址到天津市河西区×××路×××园3号楼×××号,在此居住已达四年之久,本院无管辖权,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秦文已于2012年9月18日已迁址到天津市河西区×××路×××园3号楼×××号,其在此居住已达四年之久,原、被告对此事实均无异议,且均同意将该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秦文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春杰人民陪审员  张权会人民陪审员  路玉清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吴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