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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特41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张某甲,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颖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甲之间的继承纠纷,于2016年6月13日经合江县九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当事人张某某、张某甲二人均明确表示,对张某乙的遗产,除上列当事人有继承权外,再没有其他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二、张某乙死亡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江县九支镇营业所留有存款1508.11元的遗产,申请人张某甲明确表示对该遗产的继承权作放弃,不继承该遗产。该遗产由申请人张某某一个人继承。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甲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晓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