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川大唐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诉四川四方通达节电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唐宏运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四方通达节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02民初1004号原告四川大唐宏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荣辉。委托代理人潘正荣,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四方通达节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原告四川大唐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四方通达节电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慈云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大唐宏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潘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四方通达节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运费、吊装费,到2016年4月18日被告共欠原告189,446.42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上述运费及吊装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运输合同,单位往来询证函,发票4份。被告未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碑四川大唐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四方通达节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运钢材,运费按RMB125/吨计算,结算方式为原告运输完结后当月开具运输发票及回单与被告,被告滚动付款。至2016年4月7日原告共向被告开具209,446.42元的发票,同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单位往来询证函,被告确认欠原告帐款189,446.4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民事》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四方通达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大唐宏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89,446.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44.00元,诉讼保全费1,570.00元,由被告四川四方通达节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慈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