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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晓静与涉县优品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晓静,涉县优品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545号原告申晓静,女,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被告涉县优品汇有限公司。地址:涉县凤凰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郭鸿凯,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晓静与被告涉县优品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晓静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涉县优品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晓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晓静撤回对被告涉县优品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肖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