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树友、蒋来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树友,蒋来福,蒋来友,倪瑞江,蒋来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树友。被执行人蒋来福。被执行人蒋来友。被执行人倪瑞江。被执行人蒋来科。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蒋)商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建伟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扈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