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徐淑兰与邓喻夫、李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兰,邓喻夫,李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278号申请执行人:徐淑兰,女。被执行人:邓喻夫,男。被执行人:李美艳,女。委托代理人:邓永芳(系李美艳丈夫、邓喻夫父亲),男。申请执行人徐淑兰与被执行人邓喻夫、李美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42770元,执行费204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美艳退休工资被本院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