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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陈园园与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园园,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438号原告陈园园。委托代理人季宏伟,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明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园园与被告陕西昊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园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23.5元。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种郁花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