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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行监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殿军诉长岭县太平川镇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行政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行监字第199号陈殿军诉长岭县太平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松行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陈殿军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殿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沈海蛟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