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行监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殿军诉长岭县太平川镇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行政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吉行监字第199号陈殿军诉长岭县太平川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松行终字第25号行政裁定。陈殿军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殿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沈海蛟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刘家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