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鲍某、滕某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鲍某,滕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18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鲍某,女,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滕某,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毛立和、张广新,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鲍某与被申请人滕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民一终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鲍某申请再审称,2013年2月27日,滕文金立有律师见证遗嘱一份,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处分。2013年4月1日,滕文金因病去世,再审申请人依据遗嘱继承了属于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被申请人却罔顾立有遗嘱的事实,以法定继承为由诉至法院。被申请人滕某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子,在2013年被继承人患病期间,不进行治疗,强行将被继承人从医院送回家中,终止了对被继承人的治疗,存在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确认该遗嘱效力,但其判决却未依据该遗嘱进行,而是与该遗嘱的内容发生直接的冲突。这是一、二审判决无法回避的重大矛盾。根据此遗嘱和立遗嘱人实际财产,将其中的十分之五交由再审申请人继承,没有超过遗产范围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被继承人要立遗嘱的原因——被继承人当然希望再审申请人可以得到更多的遗产。法院依职权调取“证人证言”违法。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人所调取的证明材料是一般自然人的询问笔录,远远超越了法院的职权,有违法院中立裁判的基本立场。一审法院书记员直接询问证人行为违法,二审法院未予纠正是有法不依。一审法院审核认定证据有法不依。本院认为,对于遗产的继承,当事人应当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涉案争议房产有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建房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系被申请人滕某生母孙淑华与被继承人滕文金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被申请人生母及被继承人去世后未进行分割,再审申请人主张涉案厢房及棚舍为孙淑华去世后被继承人滕文金个人建造,系滕文金的个人财产,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亦无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原审根据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结合被继承人的遗嘱,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并无不当之处。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鲍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鲍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杜映雪代理审判员 刘名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