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行审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与王换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王换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889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法定代表人徐会来,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洪涛,河间市××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换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8126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6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6)081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行别营乡前修罗村东北240平方米(占地类别为240平方米的其他草地,该占地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建拆件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被处罚人王换祥将非法占用的240平方米土地给前修罗村村集体;2、限被处罚人王换祥自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起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240平方米、钢架结构、主体已成的拆件车间)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3600元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要求“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交执行标的“其他设施”的种类、名称、数量、范围、结构和特征等具体情况及被执行人“王换祥”的身份证明材料,属于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不明确,故本案不符合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应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河国土执罚决(2016)081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建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