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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朴龙天与郭海涛、方芳、高博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龙天,郭海涛,方芳,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593号申请执行人朴龙天,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朝鲜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郭海涛,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方芳,女,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高博,男,1982年8月2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履行,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