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朱炜与张超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炜,张超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003号之一原告朱炜,男,198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张超越,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庭审,且表示要进一步补充证据,故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炜撤回对被告张超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炜负担。审 判 长 袁 洁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