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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肖海军与夏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军,夏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肖海军,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2036。被执行人夏振华,男,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836。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海军与被执行人夏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夏振华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肖海军。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费2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8执116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小年代理审判员  詹学升代理审判员  李嘉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简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