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姚如花与杨兰凤、蔡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如花,杨兰凤,蔡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4718号原告:姚如花。委托代理人:胡立明、沈雪萍,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兰凤。被告:蔡昌斌。原告姚如花与被告杨兰凤、蔡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立明、被告杨兰凤、蔡昌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杨兰凤系工友,俩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9月5日两次各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均约定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并亲笔出具了二份借据交原告收存为凭。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俩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兰凤、蔡昌斌共同归还原告姚如花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利息自2014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另10万元利息自2014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被告杨兰凤、蔡昌斌答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目前没有钱,等房子卖了就把钱还了,已经归还了1.5万元。俩被告均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兰凤与被告蔡昌斌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兰凤分别于2014年2月19日、2014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共计20万元,两笔借款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还款期限均未约定,由被告杨兰凤亲笔出具欠条交原告收存。2014年农历12月30日,俩被告归还利息1.5万元。余欠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还。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俩被告户籍证明、子女户籍证明、借条、银行交易凭证及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依法审核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蔡昌斌向原告借款,有被告蔡昌斌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借款事实清楚,应当予以偿还。上述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俩被告辩称已归还1.5万元,原告承认被告已归还利息1.5万元,故该笔款项应在利息中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兰凤、蔡昌斌应共同偿付原告姚如花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利息自2014年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另10万元利息自2014年9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的15000元),款限俩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姚如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61元,减半收取2680.5元,由被告杨兰凤、蔡昌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