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衡水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衡水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财保24号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309号自编3-09A。法定代表人:李坚,经理。被申请人:衡水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前里马村育才南大街141号沿街门店。法定代表人:王云杰,经理。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661.5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会青审判员  王宝建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