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柴聚忠与刘振世、郭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聚忠,刘振世,郭晓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9民初1561号原告:柴聚忠,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康晓兵,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世,男,1981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系永年县西苏乡周村人,现住永年县。被告:郭晓英,女,1981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刘振世妻子。原告柴聚忠诉被告刘振世、郭晓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俊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聚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晓兵、被告郭晓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振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聚忠诉称,二被告经营镀锌厂自2011年春天购买原告的碳,2014年5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碳款82480元,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经原告催要,被告不接电话,欠款不还。因此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欠款82480元及自起诉时起至还清款时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郭晓英辩称,原告所述欠款经过是事实,但具体欠款数额不太清楚,以法院去送应诉时刘振世所说数额为准,因现在没有钱,不能归还。被告刘振世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二被告原来经营一镀锌厂,自2011年春天开始购买原告的碳,2014年5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碳款82480元,二被告于当天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柴聚忠碳款捌万贰仟肆佰捌拾元整。注(以前所有账以2014年5月30日为准)刘振世郭晓英2014年5月30日。本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时,被告刘振世称欠原告款是事实,欠条也是他们出具的,但是在出具欠条时多写了1千余元。被告郭晓英与被告刘振世的意见一致。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在出具欠条时多写了1千余元的事实不认可,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二被告书写的欠条、及本院对二被告的询问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碳后,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当时未付款,经结算给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82480元,应予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主张在出具欠条时多写了1千余元,原告不认可,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振世、郭晓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柴聚忠欠款82480元,及该欠款自起诉之日(2016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2元,由被告刘振世、郭晓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