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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维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056号原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与万德庄大街交口新都大厦1号楼中恺国际广场708室。负责人张凯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姜学明,该所律师。被告宋维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与被告宋维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