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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孙勤文与赵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勤文,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157号申请人:孙勤文。被申请人:赵亮。申请人孙勤文因与被申请人赵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亮所有的皖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亮所有的皖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武文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滨河路南怀远路同科城市花园35#楼011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