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民再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灵宝市第十三组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灵宝市第十三组,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再1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灵宝市第十三组。住所地:灵宝市。负责人:薛宏波,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薛项恩。委托代理人:赵德礼,河南建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高建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燕,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灵宝市函谷关镇孟村第十三组(以下简称孟村十三组)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侵权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民终字第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村十三组委托代理人薛项恩、赵德礼,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村十三组一审诉称:该组现有村民240多人,1999年前可耕种的各类土地只有250余亩。1999年,国家修建“三灵”高速公路征用土地130余亩。自此村民人均耕地所剩无几。2001年12月份高速公路通车以来,孟村大桥东、西大范围高速公路路面的排水分别顺边沟流入该组大塬沟地段和经该组的黄沟地段流入灵宝涧河。此外,高速公路灵宝收费站办公、生活区的雨水、污水也通过黄河沟地段流入灵宝涧河,造成该组几十亩土地被水冲毁。为弥补损失,该组于2006年7月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尽管高速公路发展公司支付了十几万元的补偿,但由于雨水、污水的继续侵蚀,造成土地面积继续流失。为彻底根除侵害,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应改变排水方式。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未果,现起诉要求变更渠道、停止侵害、恢复土地。一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作为“三灵”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在“三灵”高速公路通过孟村十三组时,未完善该路段的排水设施,造成“三灵”高速公路孟村路段和收费站及工区部分排水流入孟村十三组的大塬沟、黄沟,致使孟村十三组部分土地被冲毁,孟村十三组因此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9月11日,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了孟村十三组被冲毁土地成为废地;孟村十三组以后不再在该被冲毁土地上要求任何损失;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一次性支付孟村十三组13万元,调解书已履行完毕,至此,双方因排水及损失问题已得到解决。孟村十三组又起诉要求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变更排水渠道、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同时又未能提供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存在新的侵权行为及新的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故孟村十三组起诉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于2010年6月6日作出(2009)灵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裁定:驳回孟村第十三组的起诉。孟村十三组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二审法院认为,孟村十三组与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2006)三民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了孟村十三组被冲毁地段已成为废地,孟村十三组以后不再在被冲毁土地要求任何损失,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一次性支付孟村十三组13万元,调解书已履行完毕。孟村十三组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变更排水渠道、停止侵权、恢复土地,但未能提供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存在新的侵权行为及新的损害后果的相关证据。据此,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孟村十三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三民终字第549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孟村十三组不服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2008年9月11日,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调解中,只就土地被冲毁的损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根本没有涉及该区排水如何解决的问题。2、13万元的补偿不是土地出让金,被水毁坏的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因此而转移。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孟村十三组本次诉讼不要求赔偿损失,而要求变更排水渠道、停止侵害,恢复土地,不属于重复起诉。4、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与该组协商和同意,在被水冲毁的土地上动工修建永久性排水渠道系侵占该组的土地;而且调解后因继续排水的侵权行为,必定会造成新的侵权事实发生。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高速公路发展公司答辩称:1、涉案土地中的大塬沟和黄沟是与高速公路相邻的自然排水沟,依照《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孟村十三组主张停止侵权无法律依据;2、孟村十三组在另案中认可涉案土地已成废地,在该土地不应再产生任何损失,其也明确表示不再主张任何损失,因此该公司的排水不会对其土地产生影响,故其要求变更排水渠道无事实依据;3、孟村十三组在本案的诉求与之前的诉求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对同一民事责任的不同主张方式,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4、孟村十三组主张侵权行为造成相应侵权后果证据不足,亦应予以驳回。请求驳回孟村十三组的再审申请,维持一、二审裁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驳回孟村十三组起诉是否正确。双方当事人对该焦点均无异议。本院再审认为:孟村十三组曾就本案事实在2006年10月24日起诉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后双方于2008年9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由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一次性支付孟村十三组13万元,孟村十三组表示以后不再在本案冲毁土地上要求任何损失,该调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但孟村十三组在2009年7月17日以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在该块土地上存在侵权为由再次提起诉讼,但对新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均未提供有效证据,故原一、二审裁定驳回孟村十三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三民终字第549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关 波代理审判员  陈国防代理审判员  翟晨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