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崔荣立与金元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荣立,金元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967号原告崔荣立,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金元忠,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荣立与被告金元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荣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荣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荣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荣立负担。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