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柳君梅与王纪峰、杨文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君梅,王纪峰,杨文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621号原告柳君梅,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闫轩宇、张晨生,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纪峰,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杨文领,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柳君梅与被告王纪峰、杨文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君梅的委托代理人张晨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纪峰、杨文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君梅诉称,2012年,二被告伙同他人合伙建养殖场,因资金不足,由被告王纪峰经手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底还清。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没有还清。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王纪峰、杨文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8日,被告王纪峰因办养殖场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柳君梅借款现金180000元并于2013年8月12日向原告柳君梅补写借条一张,载明:“借条王纪峰于2012年9月8号借柳君梅现金180000元(拾捌万元整),此钱于2013年8月份开始还款(按月付3.6万元,分期还钱,垫到2013年底付清,如到期还不清,双倍还钱)。2013.8.12王纪峰见证人:虎亚男卢俊丽”。经原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已偿还80000元,余款10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证人证言、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条应视为有效借款合同。原告柳君梅和被告王纪峰之间现存10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柳君梅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王纪峰偿还未偿还的借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柳君梅要求被告杨文领偿还借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纪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柳君梅借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王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