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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罗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3执240号被执行人罗艺。被执行人罗艺退出赃款、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泰高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文书:被执行人罗艺应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0元,退赔郭某、梁远宽人民币1098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3月16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艺银行存款28500元(其中2448元缴纳执行费,26052元退给被害人郭某)。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罗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高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黄 松代理审判员  彭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