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利辛县马可波罗瓷砖专卖诉被告谢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马可波罗瓷砖专卖,谢广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490号原告:利辛县马可波罗瓷砖专卖,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经营者:刘梅。委托代理人:夏浩,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刘集乡夏湖村夏湖庄。被告:谢广杰,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王市镇王市村蒸菜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马可波罗瓷砖专卖诉被告谢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辛县马可波罗瓷砖专卖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辛县马可波罗瓷砖专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马可波罗瓷砖专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磊承担。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佳 百度搜索“”